東莞市洲達實業(yè)投資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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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. 廠區(qū)道路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:
1. 主廠房的周圍應設環(huán)形道路,儲煤場的周圍宜設環(huán)形道路。
2. 進廠主干道的行車部分寬度宜為6~7m。
3. 其他主要道路的寬度根據車流和使用情況確定。
4. 單行車道可取3.5~4m。人行道的寬度不小于lm。
5. 為控制主干道車速,可適當增設減速坡。
6. 廠區(qū)通道應有交通安全標識和允許通行的行駛速度、載重量標識。
7.生產場所、作業(yè)點的緊急通道和出入口應設置明顯醒目的提示標識。
8. 生產現場的通道均須有良好的照明。
9. 油區(qū)、煤場、庫房應設消防車道或可供消防車通行的且寬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,并保持暢通。
10.所述區(qū)域的值班、維護室應設疏散走道。
二.廠內各建筑物之間,應根據生產、生活和消防的需要:
1. 設置行車道、消防車通道和人行道。
2. 室、內外梯段高不大于9m。超過9m時宜設梯間平臺,以分段交錯設梯。
3. 攀登高度在15m以下時,梯間平臺的間距為5~8m。超過15m時,每5m設一個梯間平臺,平臺應設定安全防護欄桿。
三、安全通道的劃定要求。
1. 凡容易造成員工在行動過程中被絆倒、劃傷或被車輛造成撞傷、擠傷或原輔材料砸傷的工作現場,均應劃定安全通道(縱向30m的車間均應劃定)。
2. 安全通道標記應醒目、清晰,通道平坦,無臺階、坑、溝或斜坡,雙線平行、筆直。
3. 車行道寬1.8m,人行道寬1.0m。
4. 安全通道必須暢通,各類材料、設備、器具不能侵占安全道。
5. 安全通道應有醒目標識,“安全出口EXIT”等安全標識牌應有夜光效果,高度不超過lm。
6. 生產廠房內外工作場所的井、坑、孔、洞或溝道,必須覆以與地面齊平的堅固的蓋板。在檢修工作中如需將蓋板取下,必須設臨時圍欄。臨時打的孔、洞,施工結束后必須恢復原狀。
7. 通行道路受到作業(yè)現場影響時,應采取安全措施:主要是裝設臨時圍欄、附加照明點、信號裝置、設立應急通道或者撤離通道等。
8. 對必須破壞通道的施工,必須經主管領導審批。并在施工前復核各種地下管線的位置,同時需設立的所有警示區(qū)域隔離區(qū)及臨時通道。
9. 保持各處所和器材(交通走廊、防火門、安全門等)處于正常使用狀態(tài)。
10. 發(fā)現危害人身或設備安全的危險時,應及時匯報有關部門并采取適當措施。
11. 使用電梯或升降機時,在進入之前應確認電梯已運行到位。
12. 按照電梯中標識的指令操作,電梯發(fā)生故障時應及時聯系維修部門。不得采取不適當的手段操作電梯。
13. 電梯內外應有關于“消防報警狀態(tài)下,禁止使用電梯”的相關標識。
四.各單位生產現場、辦公場所、俱樂部、醫(yī)院、食堂、浴室、展廳等處應規(guī)范設置安全出口標志、應急照明并定期檢查維護,保證正常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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